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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请求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立即停止在美团上使用其信息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30000元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11-23 16:44: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请求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立即停止在美团上使用其信息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30000元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9年8月20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指派律师张沛女士、律师沈小慧小姐代理其诉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11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沛女士、沈小慧小姐出庭。
  2020年7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立即停止在美团平台上使用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的信息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蒋劢君 人民陪审员宗小蓉 人民陪审员黄维理 法官助理徐蕾 书记员苏利……
  2020年7月29日,张沛女士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