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12 20:10: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0年12月6日,李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某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农民工李某某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3月的工资,合计128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补偿因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11个月工资,合计352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8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所产生的损失。
2021年2月2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肖文先生、律师戎畅小姐代理其与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2月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戎畅小姐出庭。
2021年3月3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2019年12月报酬3200元;二、被告武汉某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2020年1月报酬320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张慧莲 书记员吕启飞……
2021年4月6日,戎畅小姐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