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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货款122665.14元

发布时间:2021-05-25 12:33: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货款122665.14元
  2021年4月1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湖北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12日,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马聪先生参加。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5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5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湖北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665.14元,此款于2021年5月起至同年10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20444.19元;二、若被告湖北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按额履行上述协议第一款项,则原告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蒋谊南 书记员李奡……
  2021年5月24日,马聪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