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促使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同意支付货款449798.36元、律师费36000元、差旅费2500元等费用
2020年12月18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月5日,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06民初826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449798.36元,被告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需分两期支付,分别于2021年8月3日前向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336334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113464.36元;二、本案受理费4023元,律师费36000元,差旅费2500元由被告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三、若被告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剩余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另行主张……审判员彭佳 法官助理赖嘉敏 书记员林丹敏……当日,马聪先生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