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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黄某委托,请求驳回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01 13:58: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委托,请求驳回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11月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侵犯原告黄某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一事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二、被告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体检费122.50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李恩刚 书记员冯雅洁……
  2021年12月11日,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2月14日,本所接受黄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张科科先生、律师王紫嫣小姐代理本案的二审。
  2022年2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紫嫣小姐出庭。
  2022年3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192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员李行 法官助理熊雪婷 书记员房珣……
  2022年3月14日,王紫嫣小姐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2022年3月29日,某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黄某上述费用。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