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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吴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还首期购房款88505元

发布时间:2022-05-11 9:39: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还首期购房款88505元
  2022年2月12日,本所接受吴某委托,指派律师肖文先生、律师褚文琦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2年2月28日,吴某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3月25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褚文琦先生出庭。
  2022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17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一、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新1904633××)自2022年3月31日起解除。二、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共同至有关部门相互协助办理撤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新1904633××)网签备案等手续。办理上述登记需要填写的表格及出具的资料,原、被告双方均应配合完成。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扣除原告吴某应支付的违约金25000元后,于2022年5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退还其他首期购房款88505元(113505元-25000元),退款前吴某须返还购房款发票。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五、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何亚琼 书记员邓文超……
  2022年4月8日,肖文先生收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