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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马某委托,请求判令柯某某支付货款1769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2-14 9:10: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马某委托,请求判令柯某某支付货款1769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2年11月15日,本所接受马某委托,指派律师王紫嫣小姐、律师田俊业先生代理其诉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11月21日,马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紫嫣小姐、田俊业先生出庭。
  2023年2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11民初198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176972元; 二、被告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本金176972元,从2022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胡海 书记员刘佶偲……
  2023年2月10日,田俊业先生收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