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范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邓某某主张赔偿600000元等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5年4月17日,邓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范某某(第三人为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68号晋合金桥世家四栋二单元××××室房屋(合同编号:市1000843××)不动产登记证书,第三人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依法判令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述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至被告之日起3日内,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600000元;四、依法判令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述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由被告承担;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6月17日,本所接受范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何静宇先生代理本案。
2025年7月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何静宇先生出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未签收开庭传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另行开庭。
2025年8月25日,邓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范某某、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68号晋合金桥世家四栋二单元××××室房屋(合同编号:市1000843××)不动产登记证书;2、判令邓某某、范某某、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68号晋合金桥世家四栋二单元××××室房屋(合同编号:市1000843××)产权人、抵押人变更为邓某某的手续;3、若范某某拒绝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邓某某名下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拒绝变更抵押人,则依法判令范某某返还邓某某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79815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151118.98元(以7981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9月25日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余款按照同样方式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4、判令范某某向邓某某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600000元;5、判令第二项诉讼请求所述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由范某某承担;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范某某、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承担。
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25年10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12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42号晋合金桥世家(后湖花园)第4栋2单元××层××××号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市1000843××)的不动产登记,所需一切费用由原告邓某某负担,由被告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二、驳回原告邓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廖正国 法官助理石家银 书记员王宇航……当日,马聪先生签收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