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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长江商报》:《质疑个税不公 武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13-12-19 10:52:1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质疑个税不公 武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长江商报消息 拿同样的工资,个体老板的个税是打工者的数十倍
  拿4000元/月的工资,当员工全年需缴个税180元,当老板却要缴5850元。在武汉律师刘源波看来,这是国税总局出台的两个部门规章对个体老板个税起征点的模糊不清所致。此前,他已致函国税局请求修改相关条款未果。近日,他再次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暂未获回复。
  ■ 本报记者 李璟
  质疑
  个体老板工资算不算经营成本?
  2009年初,武汉律师刘源波投资设立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今年初,财务顾问告诉他,按照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在计算事务所的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如此算来,他一年至少要比同薪员工多交几千元个人所得税。
  通过研读相关税法条款,他发现,1997年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联合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4.2万元/年(3500元/月)。
  对此,刘源波提出质疑:“如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那么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算什么呢?”
  回应
  国税总局称理解错误,不需删
  今年4月1日,刘源波给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封律师函。他提出,《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悖税赋公平,请求调查后予以删除。
  4月10日,他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调研员任宇博士的电话。任博士表示个体工商户可以扣除4.2万元/年计入经营成本。他认为刘源波对第二款条文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误解,“不需要删除原条文”。
  但刘源波并不认同此说法。据《个税法》,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只能减除3500元/月;个体户收入总额只能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这意味着,个体户个税实际上是没有起征额点的。然而《办法》第十三条中,又突然冒出了3500元/月的标准,明显不能实际适用。
  按照任博士的说法,法规中的费用标准4.2万元/年不是工资,直接扣除就可以了。因此,为消除误解和不公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应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超过4.2万元/年(350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得扣除。
  4月12、15日,刘源波又先后两次致电任博士,并要求国税局给予书面答复,却未得到同意。
  算账
  工资相同,老板比员工缴个税多
  对此,刘源波表示“不满意,不能接受”。他给记者算了笔账:给别人打工时,一个月领4000元工资,一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而自己当老板时,也一个月领4000元工资,扣除每年4.2万元的费用后再计税,一年只需缴300元。然而实际上,个体工商户计税前并没有减去4.2万元,因此一年缴税的金额是5850元。
  在公司里,作为投资者又参与经营的股东领取的工资是劳动所得,与公司股权收益是两笔账。但是个体户老板,参与经营时领取的工资,却又不能计入经营成本。他认为,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经营主体,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
  近日,刘源波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一封律师函,提出了“对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公平进行审查的建议”,但目前还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就刘源波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地税务系统人士,他介绍,实际一些小的个体户一般都是征收定额税,当收入达到了一定数额,才会单独缴个税。
  ■ 专家
  个体老板的工资应纳入经营成本
  针对刘源波的观点,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
  乔教授介绍,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经营主体,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业主)的所得通常混在一起。他认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工资奖金必须纳入经营成本,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理论上来说,也应该纳入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之中。所以,如果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税制,那么,应当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业主)的工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之中。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3/12/465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