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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2日《楚天金报》:《离婚夫妻为房产纠缠不清》

发布时间:2013-12-22 12:00:50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方历娇  

  离婚夫妻为房产纠缠不清
  法院调解 男方弃权冲抵抚养费
  楚天金报讯 夫妻离婚,却因为婚房首付是女方父母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的名下,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认为因小孩由女方抚养,将房产判给女方,女方偿还丈夫交付的9万余元房贷。判决后男方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男方作出让步,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冲抵小孩的抚养费。
  一方出首付一方帮还贷
  婚前房产争议多
  今年4月,江岸区的苏女士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离婚。29岁的苏女士称,她与丈夫安华于2008年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并在次年生下一个孩子。然而,婚后两人就开始因为各种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房归其所有。
  苏女士向法庭诉称,江岸区一套130余平米婚房系其父母在两人婚前购买,其父母出资15万余元的首付款,其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在苏女士和安华两人名下,“当时对他很信任,也没多想,就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了”。
  安华同意离婚,也愿意孩子由苏女士抚养,但不同意婚房归苏女士所有,“婚前我就还了1万多元贷款,婚后也是一起还,而且房产证上面也有我的名字”。
  一审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江岸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婚房系双方婚前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房屋所有权归苏女士所有为宜,但苏女士需返还安华婚前交付的房屋房贷及应共同分割的还贷共9万多元。
  安华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悉,近日在武汉市中院的调解下,安华作出让步,最终放弃婚房的产权,但其放弃产权的权益冲抵小孩的抚养费,苏女士永远不得向安华索要孩子抚养费。
  律师:以房屋登记为准
  婚前双方买房出资应如何认定?昨日,金报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副主任向记者详细解释。
  孙主任称,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以房屋登记为准。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且没有其他明确赠予苏女士的合同,应视为苏女士父母对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可以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记者方历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媒体报道来源:http://ctjb.cnhubei.com/HTML/ctjb/20131222/ctjb2238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