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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9日《长江商报》:《拒还150万 他扯了很多个理由》

发布时间:2014-03-10 10:29:34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拒还150万 他扯了很多个理由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百万余元欠债讨了近五年未果,夫妻俩只好将对方夫妻告上法庭,却仍被其以“过诉讼期”、“夫妻已离异”等理由搪塞推诿。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在债务存续期间的离异被告夫妻,需限期共同归还连本带利共150万元欠款。
  2007年底,家住洪山的鲁某以经营公司周转不灵为由,向朋友刘晨(化名)借了1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利息。截至2008年4月1日,双方结算出借款共产生了20万元利息,并经协商,鲁某答应将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并向刘晨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承诺同年11月1日之前还款。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鲁某未能偿还。经过刘晨的多次讨要,2011年11月,鲁某通过书面承诺,答应将自己开办的汽修厂租金用来还债,但还款金额远不及借款本金欠款。
  由于始终追不回巨额欠款,无奈之下刘晨只好和妻子陈静(化名)将鲁某及其妻子涂某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官司打了一年多,鲁某和涂某不断列出各种理由,试图证明自己“无需还款”。
  鲁某辩称,借条上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无法证明金额为150万元。另外,借款是自己开办的公司所借,刘晨不能找自己讨债。
  而涂某表示,她已于2010年和鲁某离婚,不应当分担前夫鲁某的债务。此外,涂某认为借款已有近5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
  法院经查证,驳回了两被告抗辩理由。同时认为,两原告一直向鲁某索要涉案借款未发生中断,不认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之前,因此最终判决鲁某和涂某共同偿还两原告150万元欠款。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飞介绍,涉案借款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相关条规,债权即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无证据证明借款债务是夫妻之间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不管之后双方是否离异,均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03/471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