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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2日《武汉晨报》:《高管跳槽严守竞业条款,有“保密费”?》

发布时间:2014-03-24 9:11:18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贾雪梅  

  高管跳槽严守竞业条款,有“保密费”?
  本报讯(记者贾雪梅)昨天,家住武昌的企业高管梁斌(化名)致电晨报问,“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机密,能否讨要补偿金?”
  2012年1月,梁斌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部高管,掌握公司大量市场和人脉资源,年薪20万元。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两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否则会视其违约,要追究责任。”但是,没有规定保守秘密,会得到经济补偿。
  去年1月,梁斌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后发现,这家企业的发展前景惨淡。由于跟公司有约两年内不能从事该行业,他便应聘到一金融公司做高管。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岭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媒体报道来源:http://whcb.cjn.cn/html/2014-03/22/content_53021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