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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楚天金报》:《古稀姐弟争百万房产 18份遗嘱难住法官》

发布时间:2014-08-12 12:50:54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方历娇 汤代群 袁喆睿  

  图文:古稀姐弟争百万房产 18份遗嘱难住法官
  双方子女出面调解成功 弟弟支付姐姐30万元取得房产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汤代群 袁喆睿 通讯员安法
  一对老夫妻留下一套房子,地处汉口解放公园路,价值百万。因父亲希望儿子继承,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母亲认为手心手背都是肉,与老伴商量后重新立下遗嘱让儿子女儿共同继承房产。这对老夫妻离世后,他们年过七旬的儿女,为争夺房屋的继承权,对簿公堂。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庭审举证时,这对姐弟先后共向法院出示了18份遗嘱主张权利。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否定前一份遗嘱,且死无对证,而公证遗嘱又遭遇精神医学鉴定的质疑,这场官司因此变得扑朔迷离。
  记者昨日从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了解到,在双方子女出面调解下,这对姐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姐姐30万元。一起争了多年的房产继承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年届古稀的姐弟随后握手言和。
  1.父母留下一套房子 姐弟相争对簿公堂
  这事还得从16年前说起。
  1998年,谢程老先生和妻子龙冰女士,在解放公园路买了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谢程名下。
  谢程一直希望由儿子继承,2000年2月,谢程立下遗嘱:“我去世后,由我购买的这套房屋产权交由儿子谢刚继承;女儿曾出借2000元钱,由谢刚加倍归还。若你妈健在,房屋由你妈妈管理、使用或出租。妈妈去世后,由儿子继承,希望你们姐弟亲爱团结,互谅互让。”
  龙冰身体不好,常年需要人照料。2000年7月,女儿谢娟提议将母亲接到她家照顾。就这样,龙冰在女儿家一住7年。女儿的悉心照料让龙冰觉得,儿子女儿都是心头肉,如果将房子只分给儿子,对于女儿不公平。因此,2007年3月,龙冰和老伴谢程商量后,共同立了一份新遗嘱,约定两人过世后,由儿女共同继承房产。新遗嘱这样写道:“我俩去世后,进门左边一间大房(23平方米)和一间小储藏间(2平方米)由女儿继承;右边一间大房、套间和煤炭房由儿子继承;厨房、厕所,共有公用。以前所立遗嘱一概作废,希望你们姐弟互助和好相处。”
  2009年,龙冰老人去世;2012年,谢程老人去世。
  让二老没有料到的是,他们去世后,遗嘱里表达的儿女和睦相处愿望成了泡影,姐弟俩对这处房产的争夺,由此前的暗中较劲变成了公开较量,最终对簿公堂。
  2.面对18份遗嘱 承办法官说很棘手
  今年初,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受理了该案。谢刚称他拥有房屋的继承权,对于姐姐谢娟曾出资2000元钱的事实,他愿意“加倍”偿还,愿意支付给姐姐2万元补偿。谢娟认为弟弟给的补偿太少,她主张享有对该处房屋的继承权。
  庭审时,谢刚拿出了父亲的一份遗嘱。这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上面写道:“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谢刚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熟料,谢娟也拿出了另一个版本的母亲立的遗嘱,表示这套房屋姐弟俩都曾出资,均有继承权,希望“以后不必争论”。谢娟出示的这份遗嘱,立于2008年4月。这份遗嘱重申姐弟俩共同继承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不断拿出各自收藏的遗嘱“互掐”。大智法庭介绍,从2000年到2009年间,谢刚和谢娟的父母,共同或各自为他们的房屋,立下18份遗嘱。
  “这个案子让人很头疼。”一位承办法官介绍,按照时间顺序,后立的遗嘱往往在否定前一份的内容,每一份遗嘱却又不完全规范,总存在一些自书遗嘱的瑕疵。
  材料显示,谢刚和谢娟出示的遗嘱,有的落款署名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遗嘱上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
  承办法官说,由于两位老人长期分居,谢程大多数时间在医院里度过,而龙冰有几年住在福利院,加之谢程和龙冰年事已高,难免出现神志不清的时候。要核实这些遗嘱的真实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比如,2009年5月,谢程曾自书遗嘱一份,上面直接写有“女儿上次给我看的材料,我并没有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因为上面所盖的私章不是我盖的。我的私章已经遗失很久了,所以我宣布私章无效……”
  面对这样的遗嘱和声明,法官感到很棘手。
  3.子女出面调解成功 七旬姐弟握手言和
  法官逐一清理核实这些遗嘱的合法性。在这众多遗嘱中,法官找到了一份公证遗嘱。
  2009年6月11日,谢程曾通过一家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由于当时老伴龙冰已经去世,谢程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谢刚继承。
  但是此时,谢娟却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认定她的父亲在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1月,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谢程立这份遗嘱时为无民事能力的人。
  几轮“对决”下来,仍无法分割父母房产的产权。
  今年7月,法官请来姐弟双方的子女,希望他们从中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归谢刚所有,姐姐谢娟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谢刚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案
  遗嘱的形式和立嘱人的行为能力很关键
  近些年来,房价高涨。老一辈去世后,兄弟姐妹因争夺房产而撕破脸对薄公堂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昨日,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的王庭长表示,在立遗嘱时特别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本案中谢氏父母所立下的遗嘱,主要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两类。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订立时必须由本人书写,本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然而,案中2007年由谢氏夫妻两人立的自书遗嘱由于没有女方龙冰的签字,导致法院对遗嘱无法认定,造成纠纷。其次,订立公证遗嘱时,遗嘱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案中,法院鉴定后认定谢程在2009年6月进行遗嘱公证时,已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公证遗嘱与其辨识能力有所出入,从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该份遗嘱。
  ■律师提示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强
  昨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副主任提醒,从内容上来说,订立遗嘱有以下注意事项。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不能剥夺胎儿的份额。
  ●立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比如丈夫立遗嘱不能处分全部夫妻财产。
  ●立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被伪造篡改的遗嘱,以及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无效。
  ●立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从形式上来说,订立遗嘱有以下注意事项。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也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经宣读,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证据效力在法律上是最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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