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长江日报》:《送报员被狗咬伤索赔难》
发布时间:2014-10-08 7:51:07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岳源
送报员被狗咬伤索赔难
律师:养狗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岳源)送报员陶友珍昨日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她上门送杂志,被冲出门外的宠物狗咬伤右脚;她打了4针狂犬疫苗后,养狗人拒绝赔偿,玩起“躲猫猫”。
陶友珍说,9月4日中午12时30分许,她前往百步雅庭小区,给家住一楼的人家送杂志。女主人开门取件时,家养的小狗抢先冲出门,将陶女士的右脚咬破出血。女主人将陶女士送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用其丈夫的医保卡支付100元医疗费。初步诊断,陶女士需要在1个月内注射5针疫苗,每针100元。双方口头协商,养狗人承担500元医疗费,并额外付给陶女士200元补偿费。第二天,陶女士正常上班送报。
接下来的两针,养狗人均按约定用医保卡支付了医疗费。打第四针时,由于陶女士不是医保卡持有者,医院称不能再用医保卡,养狗人改用现金支付。10月2日,本应前往医院注射第五针的陶女士再次找到户主,却吃了闭门羹,无奈报警。民警来访,养狗人却一直不在家中。当日,陶女士自己垫付了100元医疗费,完成5针疗程。
10月3日和4日,陶女士送报时又多次寻找养狗人一家,仍然未果。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告诉记者,鉴于陶女士伤害并不严重,建议可再请社区工作人员或者警方出面与对方调解解决。
律师提醒,市民若不慎被狗咬伤,可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与养狗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比口头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伤势较重或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走司法程序,起诉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人无过错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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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定:
狗伤人由警方处置
养犬人先付诊治费
2006年5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若发现犬只伤人,应及时报警,由警方负责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条例》第十五条对犬只伤人的担责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4-10/07/content_53752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