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长江商报》:《买家未亲自签收货物可不买单》
发布时间:2014-12-31 9:10:0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买家未亲自签收货物可不买单
长江商报消息 不签合同就送货,武汉一工贸公司讨债遇尴尬
本报讯(记者 李璟)不签合同,签收货物完全靠长期合作产生的信任和习惯,没想到一次结账时,供销双方因货款产生了分歧。供货商认定自己送了货,经销商却认为不是自己签收的不承认收到货。近日,经法院二审,认定非经销商本人签名的账单不算数,将一审判决的12万余元欠款改判为3万余元。
杜先生是一家建材店老板,与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每次都是杜先生电话告知工贸公司需要购货的品种和数量,由工贸公司安排好货源后,送到建材店或指定地点,由杜先生或店里员工签收。到了月底,再由工贸公司凭销售单、提货单统计的销售明细,经双方对账后付款。
去年6月底,工贸公司统计了前期账目及一个月左右的《明细分类账》,发现杜先生累计欠款达17.3万余元,故要求其先偿清欠款。然而,杜先生却对其中部分账单并不认可,双方因欠款金额和发货数额产生分歧,同时停止购销合作关系。
去年9月,工贸公司将杜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7.3万余元货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杜先生辩称,工贸公司提供的20多张账单和销售单上,过半签名都非其本人所为。工贸公司并不否认部分签名非杜先生本人所为。该公司一名送货司机回忆,有时候杜先生不在,会由其员工签名,因双方认识,并未刻意留意签名内容。
一审武昌法院审理认为,工贸公司以其自制的明细分类账、销售明细及附有被告的提货确认单为依据,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工贸公司司机多次送货至杜先生店内,其送货模式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故可认定为非杜先生签名的货单实际已收到货。今年5月,法院计算出杜先生应清偿的欠款,一审判决杜先生偿还12.8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杜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部分签名非杜先生所为账单,不应认定为其收货。故经计算,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先生支付工贸公司3.7万余元货款。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介绍,工贸公司的司机证言表明,部分杜先生的签名是由其员工所为。但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不应采纳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因此签名非杜先生本人所为的账单,不应由其买单。吕律师提醒,再熟的客户,还需尽量签订合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12/495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