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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楚天金报》:《遗嘱丢失花甲兄妹为房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6-04 16:48:29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方历娇 游杰  

  遗嘱丢失花甲兄妹为房上法庭
  其他兄妹出说明 证实哥哥为房屋唯一承租人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游杰)父亲生前留的单位职工宿舍要拆迁,代书遗嘱又不巧丢失。哥哥私自签署拆迁协议获19万元和动迁安置指标。妹妹不服,两次状告哥哥要求判决协议无效。记者昨悉,最终哥哥李亮(化名)提出抗诉申请,法院认可其为该房的唯一承租人。
  妹妹状告哥哥独占房屋拆迁费
  2011年7月6日,将近花甲之年的李艳(化名)走进硚口法院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生哥哥李亮。
  李艳介绍,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30余平米的房屋。2010年,房屋面临拆迁,哥哥李亮私自与拆迁公司签订安置协议,独揽房屋拆迁协议费19万元和动迁安置指标。李艳认为拆迁协议无效。
  然而,李亮介绍,2003年,李艳的其他三个兄妹出了一个《情况说明》:“父亲因病于1997年去世,病逝前留有遗嘱一份。父亲口述将此房屋留给老大李亮居住。”遗嘱执笔是老三,老三同时表示,过去了好几年,遗嘱已丢失。
  法院最终裁定遗嘱说明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原遗嘱遗失,但有其余子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可李亮为该房的唯一承租人。李艳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李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6月,李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情况说明》不能证明父亲生前遗嘱的事实,且李亮私自签订拆迁协议侵害到李艳的合法利益,支持李艳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然而,李亮并不服判决,提出抗诉申请。近日,湖北省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老人立遗嘱需规范
  昨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周俊岭律师表示,老人立遗嘱时要规范。如果是代书遗嘱,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另外,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媒体报道来源:http://ctjb.cnhubei.com/html/ctjb/20150604/ctjb2666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