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长江日报》:《“公租房”卖了11年后欲反悔》
发布时间:2016-06-13 13:40:1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耿珊珊 陈明侠
“公租房”卖了11年后欲反悔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为买家讨回公道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陈明侠)没想到买了11年的“公租房”,遇上拆迁,原房主竟会反悔。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依法维权下,家住汉阳的王先生与原房主对簿公堂,请求法院为房屋确权,终于讨回公道。
2005年1月,原房主权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决定卖掉自己所住的“公租房”。正好,王先生当时正需住房,于是两人就签订一个住房权益转让协议,约定权先生将名下“公租房”所有权益(含居住权、拆迁收益权等)一并转给王先生。还专门约定:若“公租房”拆迁,只要王先生没有办理两证,拆迁利益就归权先生,王先生只能获得150%的转让金补偿。为妥帖,两人还专门找到街道办,征求意见,并得到街道办准许。
去年,该房所在片区拆迁,根据拆迁安排,公租房应先进行房改,不符合房改的“公租房”将予以征收,承租人可获货币补偿。
拆迁办发现,该房的住房凭证上是王先生,但是街道办所记载承租人却是权先生,因两者不统一,此房拆迁工作暂时搁置。得知此事,权先生立即找到王先生。他认为,街道办承租人名册是自己。同时,根据协议,买方未取得两证前,所有权仍属自己,因此该房拆迁所得的70余万拆迁款也应归自己所有,他只需补偿王先生150%的转让金即可。
王先生则认为,当时经街道办同意,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还变更住房凭证,已对自己的承租人地位予以认可。至于协议中的拆迁条款,没有办理两证是由公租房特性决定的,自己毫无过错。
两人争吵多日无果,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团成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接手此案。
吕律师认为:“拆迁条款”本是为了保护买方,如果现在按此执行反倒有利于卖方,违背了合同签订初衷。
今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首先,住房权益转让协议实际是对承租权和拆迁利益的转让,合同有效;其次,经街道办同意,住房凭证的变更说明承租人已变更。
上周,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为该房屋承租人。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6-06/13/content_55376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