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声丨子女照顾失能住院老人,护理保障制度难落地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龚群
职工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一般赡养人、扶养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独生子女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有读者反映,这一暖心养老保障政策,在落地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
母亲摔伤需陪护,独生女请假遇门槛
“摔伤一个多月了,行动依旧不便,女儿想请假照顾也阻力重重!”8月25日,汉口后湖67岁的独居老人张女士(化名)无奈地说。
7月2日,张女士在附近公园散步时不慎摔倒,腰部受伤疼痛难忍,经三甲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部屈曲、旋转活动受限。医嘱明确要求:卧床静养、加强陪护,必要时住院。
回家后张女士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靠他人照料。唯一的女儿在岗工作,女儿本想依照相关法规,请假进行居家陪护,却接连遇到门槛:单位先是让女儿出具住院证明,但医院没有收治入院。接着,单位又让女儿出具失能鉴定证明,而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较为繁琐,张女士最终放弃评估鉴定。
无人陪护时,张女士生活十分艰难。初期靠女儿点外卖度日,后续自己摸索着点外卖。无人帮扶时,甚至要靠7岁外孙用木棍牵拉助力起身、活动。“法规明明有规定,为何子女尽孝请假这么难?”张女士满心不解。
67岁老人摔伤卧床休息,独生女请假遇阻力。
地方法规已明确,仍有单位找借口
记者梳理发现,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我省早已出台护理保障制度,三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先后对该项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2017年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首次在我省确立该制度;2021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平移吸纳该条款;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再次重申该项制度。
上述护理时间的薪资待遇,法规也作出相应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护理期间职工依法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即便多部法规反复强调,但落地实践却大打折扣。有单位甚至抛出,虽然《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了护理时间,但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并无相关规定,地方规定“应当无效”,并强调“以后再有类似请假不予批准”。
用人单位称地方性法规护理时间规定“无效”。
“无效”理由不成立,单位违规可投诉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的“无效”说辞,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明确表示,企业以“上位法无明文规定”否定子女护理制度的说法不能成立。
刘源波认为,我国地方立法遵循“不抵触原则”,《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中的护理时间保障条款,并不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七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次,早在2017年、2021年,先后写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再次确认。此外,目前我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区、市)出台了相关护理时间保障制度。
针对护理时间落地难问题,武汉多部门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法定护理权益。
武汉市民政局表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护理时间的规定,辖区内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武汉市卫健委明确,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要是失能或者是患病住院,凭医疗机构证明,子女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武汉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示,用人单位均应执行上述规定。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老龄协会咨询专家、江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汪地彻认为,实践证明,子女护理养老时间保障的制度成本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会使该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科学设计成本分担机制,有助于“纸面福利”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熊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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