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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被开除学籍违法,应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4-08-01 15:18: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枪手”被开除学籍违法,应被撤销
  昨天《北京晚报》第20版刊发《考生停考三年 “枪手”开除学籍》报道了河南高考替考舞弊案的处理结果。职业病使然,直觉告诉本人:处罚太重了!于是,本人指派律师王秀菊女士、律师张瑞华小姐等进行了研究,现将各位律师的意见归纳整理如下:
  一、开除学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开除学籍直接剥夺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被开除学籍者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可以确定开除学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一种纪律处分行为。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却将开除学籍规定为一种纪律处分行为,这在法理上是不通的。
  二、部门规章无权创设“开除学籍”这种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该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部门规章无权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不应该有“开除学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构有教书育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教书育人的义务。对此,本人认为就像没有“开除国籍”的规定一样,也不应该有“开除学籍”的规定。
  综上所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开除学籍”是违法的,就像“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已在2005年被教育部删除一样,“开除学籍”部分的内容也应该被教育部删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鉴于目前教育部无法自行认识到上述问题,因此,本人建议国务院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开除学籍”部分的内容。
                                     意见反映人:刘源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