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泽办理吕先三案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昨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拟给予周泽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后,本人再次感觉到目前形势恶劣:在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案中涉及的行贿律师们至今无一人被判刑或吊销律师执业证;无偿为律师同行辩护、揭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正义律师周泽却面临被处罚。暂借用某领导的话“中国的国情不同”努力地安慰一下自己单纯的、受伤的心灵吧!
下面,本人想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周泽办理吕先三案是否违法的问题:
一、从法律规定方面分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认为周泽办理吕先三案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要适用上述规定,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违反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和“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违反规定”在吕先三案中是违反了什么“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没有指明。
(二)吕先三案是一个“公开审理案件”,不是一个“不公开审理案件”。
(三)吕先三案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是公检法律等多方合力的结果,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无从说起。
因此,周泽办理吕先三案并未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从法理上分析
从法理上说,一个行为若具有行政危害性,才应该被行政处罚。
周泽办理吕先三案揭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且非常幸运地推动了一审判决被纠正错误。纠正错误是每一个有良知、良心尚未泯灭的公民的期盼,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态度和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状态。
一句话,周泽办理吕先三案无任何行政危害性。若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周泽一样勇敢作为,那怕只有10%、5%甚至2%、1%,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和谐,我们的人民一定会更幸福,我们的国家一定会更美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本人认为周泽办理吕先三案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方面分析,还是从法理上分析,都不应界定为违法。
法律意见出具人:朋来律所主任刘源波
2020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
http://contracts.com.cn/news/page/6_2582_77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