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虫投诉啄木鸟”为恶意投诉,应拔出萝卜带出泥
——对姜某投诉的回复
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9日,贵局律工科科长邓婧通过微信给本人留言称:接到一个针对本人的投诉;和2021年11月6日《澎湃新闻》发布视频《本金2万元案件“终本”3年,法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以下简称引起本投诉的视频)有关;一个包含投诉基本内容的pdf;投诉人实名。后本人仅获得投诉人姓姜(以下简称姜某)、本投诉系武汉市司法局转办的信息。现本人对姜某投诉回复如下:
一、对姜某投诉第1项的回复
(一)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案的相关工作和进展
2021年3~7月,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金翔先向黄陂法院法官陈光汉反映问题被欺骗,后又向黄陂法院院长信箱写信被敷衍。
2021年9月10日,“朋来武汉调查取证律师网”发布《“司法为民”不看口号,看行动:本金仅2万元的案件也要“终本”?》的微博,并@黄陂检察 请求监督。
对此,黄陂检察院无动于衷(后黄陂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不归该院管,认为应该找纪监委)。
2021年9月16日,本人登录“刘爷不客气”时发现雷律师承办案件进展不顺时作诗一首《终本》:“执行很辛苦,终本最舒服。敷衍塞责巧,正义废多少。”
2021年11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郑朝渊获悉新闻线索后给本人打电话了解相关情况,本人客观地予以介绍并做了一个普通人、正常人的分析(当时本人根本不知道在电话中说的话会被剪辑进入视频,否则会更加认真、严肃一点)。截止今日,郑记者与本人未曾谋面,双方没有通过第二次电话。
2021年11月6日,《澎湃新闻》发布引起本投诉的视频。
之后几天,不少同行、朋友等在看到引起本投诉的视频后产生共鸣——说法院在执行阶段有太多怠于执行等问题,说本人做的好,为本人点赞。
2021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的通知:“……六、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
2021年11月12日,黄陂法院执行局沈法官致电雷律师称该院非常重视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案。
本人相信,通过引起本投诉的视频这次正常的舆论监督,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案及其它很多案件都会呈现出令当事人和律师更加满意的过程和效果。
(二)本人尊重事实,客观理性,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本人的描述尊重事实,分析问题也本着一个普通人、正常人的客观理性,无任何姜某投诉所称“猜测性和煽动性描述”行为。
2.雷律师通过能够想到的所有法律救济渠道办理案件,但毫无效果,故姜某投诉所称“未通过法律救济渠道办理案件”属于睁眼说瞎话的行为。
3.姜某投诉所称“引发社会舆论”是否属实,本人不得而知,但引起最高法院办公室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的通知以及黄陂法院非常重视应该是好事,这也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4.姜某投诉所称“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纯属文革式行为——不讲事实,不讲条文,只知道给人瞎扣帽子。
二、对姜某投诉第2项的回复
(一)“朋来武汉调查取证律师网”没有任何煽动性评论
“朋来武汉调查取证律师网”一不是本人所有,二没有任何煽动性评论。
(二)“刘爷不客气”没有任何煽动性评论
截止姜某投诉本人之前,本人以“刘爷不客气”共发布微博50条。虽然微博条数不多,但本人的批评先后促使汉阳公安局、武昌法院、沌口法院等国家机关主动纠正错误或被纠正错误。虽然本人不是所涉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但目前在微博上的批评无一出错,可谓百发百中。这种骄人战绩与本人一贯坚持专业、认真、严谨的作风是分不开的。普通人、正常人都会认为本人的行为推动了法治进步、社会进步,都会为本人点赞。
本人认为,姜某投诉所称“‘朋来武汉调查取证律师网’和‘刘爷不客气’进行煽动性评论”属于典型的“自身立场有问题,与己不同即毛病”、“害虫看啄木鸟不爽”的情形。
三、对姜某投诉第3项的回复
引起本投诉的视频能让姜某“想到”、“找到”本所官方网站“朋来视点”栏目发布的《关于聂德宗涉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公开举报信》(以下简称该公开举报信)仍未删除,本人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本投诉第1项、第2项不是重点,只是铺垫,没有道理也没有关系;第3项才是重点、目的所在。普通人、正常人都会推断,姜某十有八九与该公开举报信中的主角有关。
(一)对于该公开举报信,武汉市纪监委至今没有给本人书面回复。收到书面回复后,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或对书面回复不满的,本人将有权向湖北省纪监委举报。
(二)需要说明的是,引发该公开举报信的导火索行为,至今贵局仍未彻底纠正错误。此时不改,更待何时?
(三)本人是正义形象还是所谓的正义形象,姜某说了不算,由人民评论,历史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该公开举报信将载入史册,永不磨灭。
四、结语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的权利。在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本人一身正气,身先士卒,“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言论自由为基础,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权利为方法,就推动一个又一个的违法行为被纠正,这难道不是党、国家和人民希望看到的吗?虽然本人这只啄木鸟精力有限,纠正违法行为有限,但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有这种情怀、精神和正能量,法治进步、社会进步难道不会更快一点吗?这种啄木鸟在武汉律师界有几只?多了还是少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姜某居心叵测,别有用心,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事实,诽谤本人,极有可能是受人指使,贵局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姜某及其教唆人的法律责任。
回复人:刘源波
2021年11月29日
抄送:相关政法委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