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官“黑”钱 院长来汉善后
发布时间:2010-05-13 15:59:35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武汉晨报
晨报记者收到两张秘拍光盘——
山东法官“黑”钱 院长来汉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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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晨报收到武汉一公司提供的2张秘拍光盘。这2张光盘秘拍了一桩离奇事件:2008年4月底,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一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今年5月6日,该院一副院长带队赴汉“谈判”赔偿善后事宜。
郭振宇局长:错了就错了,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
赵世国庭长:这么大老远,我们都赶过来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嘿嘿。能不能照顾一下?
郭振宇局长:你也不请我们吃个饭,尽一下地主之谊,我们到现在还没吃饭呢。
黄良东副院长:那个钱呢,不能院里承担,如果是院里承担,就是院里收钱了。
郭振宇局长:我跟你说,什么事都不能得理不饶人,一切都得按法律程序办。
我跟你说,我们的同志错了,错了你就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你看,他们坐在这里,态度也很好,你知道吗?
你委托律师是你的事,我们专程来就是想在法律程序下怎么解决,你别说,我得了理了,非得要个损失,这得要有依据。
我跟你说,就是他们现在拿出5万块钱给你,组织上该怎么处理还是怎么处理,你说你给他们什么改正机会?人家来了,我也求着你了。
你说给他们一个警示,我觉得你的态度很好,你这一警示就是5万块钱。你的损失按银行利息算就是3000元,我们代表组织追回来,返还给你。精神损失我们认为不存在,你说你当时怀着孕什么的,那么你看他们私下里可不可以给你点,他们愿意的话,你们私下协商,组织上不管这事。
武汉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女士称,2008年她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追讨青岛润泰公司拖欠的70万元货款。但没料到,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向公司代理人黄先生索要了4000元油费、1.5万元办案经费。
陈女士称,按法律规定,法院不该收取所谓办案费,但为了能及时拿到执行款,黄先生仍忍气吞声地支付了1.9万元。
今年4月,陈女士偶然得知,陈本涛法官索要“办案费”的经过,被黄先生秘拍了下来。于是,她决定以此为依据,讨回被“黑”的这笔钱。
4月26日,陈女士将当时秘拍的部分录像光盘和一封信寄给了陈本涛法官,提出:归还1.9万元,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5万元。
5月2日,坊子区法院执行庭赵世国庭长来电,称愿意来汉商谈此事。
6日上午10点左右,陈女士应邀来到武昌徐东闽都宾馆——坊子区法院副院长黄良东(兼纪检组组长)、执行局局长郭振宇、执行庭庭长赵世国以及当事法官陈本涛来汉的下榻处,商谈退款及赔偿事宜。
令法官们始料未及的是,双方的“谈判”过程又被秘拍下来。
记者在这张谈判秘拍光盘中看到:郭振宇、黄良东向陈女士表示道歉,称他们这次来是代表院纪检组来的,是代表组织来的,并且来汉之前已对陈本涛法官收受陈女士代理人1.9万元一事进行了核实,确有其事。同时表示这笔钱是绝对不应该收的。他还特别强调:陈本涛法官收钱后,并不是自己装进了私人腰包,而是上交给执行庭做了办案经费。
郭振宇和黄良东表示,他们这次到汉,已经把钱带过来了,1.9万元会全部退还,至于赔偿损失不管多少,组织上是不会承担,均由陈本涛法官和执行庭赵世国庭长承担。
记者在光盘中看到,陈女士明确提出,要退还1.9万元并赔偿5万元损失,而且须以法院名义签订一份赔偿协议。
光盘显示,郭振宇最后表态,1.9万元退还,损失就按银行利息给付,最多也不到3000元,一共退还2.2万元,并且明确拒绝以法院名义签协议。
奇怪的是,虽然郭振宇此前说,陈本涛法官收到1.9万元没有装进私人腰包,但黄良东副院长却告诉陈女士:无论赔偿的损失是多少,这笔钱都要由赵世国、陈本涛自己承担,组织上不负责,并一再要求:“我们的同志错了,你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
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陈女士告诉晨报记者,7日下午,赵世国给她打来电话称,已经往她公司账户上汇入2.2万元钱,其中多出的3000元是利息,并表示赔偿5万元的要求“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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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询潍坊报业网,看到2008年一则消息:近年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纪检监察工作在潍坊市法院系统考评中连续三年名列前茅,受到省市表彰。2005年,被省委政法委、人事厅授予“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多年被潍坊市中级法院授予“全市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随后,陈女士查询账户,发现果然多了2.2万元。
昨日下午,晨报记者分别多次致电赵世国庭长、陈本涛法官,欲进—步了解事实真相,但两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它山之石来源:http://cjmp.cnhan.com/whcb/html/2010-05/13/content_3259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