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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蒋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3号。
被告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4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3号房屋客厅窗户的妨碍;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3号的业主,被告是其邻居。2007年底,被告扩建其居住的房屋,致使原、被告之间的走廊成为了被告扩建后房屋的组成部分,该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原告房屋客厅窗户的正常使用:客厅里空气无法流通、终年见不到阳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