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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诉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09-16 17:32: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871611××。
  被告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0710-30549××,13807274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2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62元(违约金为从2008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指定品牌蓄电池,每次货到将上次的全部货款付清,若30天内没有订货,应将所有货款付清。截止2009年1月2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292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该协议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