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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黄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16 17:33: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代理词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的2009年7月20日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参加本案之后的诉讼活动,现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邮件发送对象仅限于相关工作人员
  从维护公司利益和自己正当利益出发,被告在面对原告一系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自己也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作为公司员工有权利向本公司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因为当时武汉地区领导刚刚换任,被告考虑到原任领导更加了解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因此向刚刚调走的武汉地区的原任领导发送了反映情况的邮件。而且因为被告所属武汉分公司没有人事权力,其人事上隶属于天津某某某有限公司西部区域管理,所以被告向西区相关人事工作人员发送了邮件。目的是希望向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反映真实情况,维护公司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发送对象均是本公司相关领导,销售部相关工作人员。
  二、被告邮件言词无人身攻击内容,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发送邮件反映事实情况,并无虚构捏造。邮件最后声明部分,可能言词略有过重之处,但是被告作为公司员工,同时也是直接受害者,面对原告的种种严重违反公司管理、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深感愤慨之余,做自然而然的感情抒发也是人之常情。此并无不当之处,更无单纯对原告人身攻击之意,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如果硬要说原告被开除给其工作、生活带了影响,那也是原告自身违纪行为造成的。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发送邮件行为,合乎工作惯例,合乎人情常理,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