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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09-16 17:35: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路198号万安国际公寓10楼1012室,法定代表人刘新娟总经理,电话83776302。
  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1号,负责人董志民总经理,电话8362536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2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4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总金额为19800元的收费机和发卡器签定了一份名为《餐饮消费合同》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支付第一期货款、第二期货款后,拒不支付第三期货款——货款总金额的30%。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