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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某某村。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某某村,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肖家湾28号昌隆花园×栋×单元×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二、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住所;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29日,因原告抚养费纠纷问题,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系吴某某与被告所生的非婚生子,由于当时原告处于哺乳期,故法院判决原告随其母亲吴某某生活,被告应依法承担每月给付抚育费88.5元的义务,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8.5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母亲吴某某没有固定职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由于经济拮据,母子二人至今没有固定住所。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