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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村。
法定代理人吴某诺(系吴某之母),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肖家湾28号昌隆花园×栋×单元×层×室。
上诉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9)阳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抚养费700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按照抚养费标准的下限即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原审法院也应该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人民币361.8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