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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09-09-17 12:2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乔玉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村。
  法定代理人吴某诺(系吴某之母),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肖家湾28号昌隆花园×栋×单元×层×室。
  上诉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9)阳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抚养费700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按照抚养费标准的下限即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原审法院也应该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人民币361.8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