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和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
男方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罗家墩×××号,身份证号后字第037306××。
女方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号,身份证号4201131981081100××。
男方张某某与女方潘某某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无子女;
三、双方财产分割方案:
(一)房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易家湾688号紫云•黄狮海岸×栋×单元×层×室,建筑面积108.69平方米,登记编号为2009110375××,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属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潘某某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产权变更手续自女方提出办理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如果因男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或者延误办理相关手续,则男方除了要继续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外,还要赔偿女方损失16万元。
(二)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离婚后,如果有追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由男方负责清偿,为此,女方向男方补偿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该补偿女方应于2009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男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