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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09-09-24 18:45: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乔玉龙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09)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
  二、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威胁或教唆他人威胁”
  原判决对此的认定为:“……有马某某的证词佐证”(原判决第5页第11行)。暂不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是不是“证人证言”(原判决第4页第14行),该证据与“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完全相反,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是孤证。上诉人不明白原判决为何如此愚蠢?可能连小学生都不会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二、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本院提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原判决第5页第17行)违反法律规定,逻辑错误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