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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某和陈万某签定的《抚养费协议书》

发布时间:2009-10-21 19:09: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乔玉龙  

抚养费协议书

  甲方陈柏某,男,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三路×号×号。
  法定代理人鄢某某(系甲方之母),女,住所地同上。
  乙方陈万某(系甲方之父),男,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竺里××号×楼×号。
  甲、乙双方就抚养费问题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004年5月15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抚养费   元。
  二、乙方应自2009年 月起至甲方年满18岁(法律规定甲方年满18岁乙方仍有义务的除外)每月10日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月的抚养费  元。乙方若迟延支付上述费用和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费用的,应以拖欠费用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因医疗等原因所发生的费用如单次超过   元的,乙方应支付该笔费用的50%。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承担该笔费用。
  四、因就学等其他原因导致抚养费明显增加的,甲方可以随时主张增加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抚养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