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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09-11-01 18:33: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乔玉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根据原判决和我们与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交换意见后的情况,我们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本院提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原判决第5页第17行)违反法律规定,逻辑错误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二、原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威胁或教唆他人威胁”
  (一)孤证不能定罪
  原判决对此的认定为:“……有马某某的证词佐证”(原判决第5页第11行)。暂不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是不是“证人证言”(原判决第4页第14行),该证据与“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完全相反,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是孤证。上诉人不明白原判决为何如此愚蠢?可能连小学生都不会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二)法官不应孤立地看证据,但应排除合理怀疑,更要严格地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处理罪与非罪的问题
  2009年10月27日,我们到贵院向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提交了我们的相关手续并发表了我们的部分意见。主审法官表示:因为尚未看完全部案卷材料,所以尚不好下结论,但是根据已看过的李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和王某等人的陈述或证词材料,应该说也不能说是孤证,不能孤立地看证据,而应该连贯地、全面地看全部的证据……
  我们认为:法官不应孤立地看证据,但应排除合理怀疑,更要严格地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处理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本案中,虽然有多份陈述和证词,但除马某某的供述能证明上诉人是否教唆他人威胁(即只有实行犯的指控,极有可能是其为了逃避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而说的谎言)外,其他证据皆与此无关。即:即使连贯地、全面地看全部的证据,仍然无法排除上诉人没有教唆的可能性,因为“上诉人没有教唆”也与其他人的陈述或供词不矛盾。鉴于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三)若贵院坚持维持原判决的话,马某某归案后冤案必将昭雪
  假设马某某有朝一日归案以后,其言之前供述上诉人教唆其找人威胁不属实,是其为了逃避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而说的谎言,那么上诉人教唆马某某找人威胁将没有任何证据可言,那贵院岂不是又制造了一个佘祥林?
  (四)上诉人指出商议现场另一当事人全某可证明其没有教唆马某某找人威胁,并表示若贵院维持原判决将申诉到底
  2009年10月27日,我们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问我们:“我可不可以证明当时我没有让小马(辩护人注:即马某某)喊人?全某可以作证。”
  我们回答:“可以,但现在找不到全某的人。关于这一点,证明责任在检察院而不在你,检察院只有马某某的供述这一份证据,跟你的供述相矛盾,‘一对一’、相反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上诉人:“如果荆州中院维持原判决的话,那还有什么办法?”
  我们:“可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诉人:“我要申诉到底!”
  我们:“鉴于你家庭的实际情况,如果荆州中院维持原判决的话,我们将免费为你申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
  综上,由于没有排除“上诉人没有教唆”的可能性,贵院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刘源波、乔玉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