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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某不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32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经营者。
被申请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法定代表人沈建松局长。
复议请求:
一、变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汉工商处字[2009]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136台太阳能热水器支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分为三部分:一为水箱、二为玻璃管、三为支架。“某某某某”商标仅标明在水箱与玻璃管这两部分上,支架上并未标明“某某某某”商标,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查验时,上述的三个部分都处于分包装状态,前两部分与支架的购货渠道是分开的(支架是从海宁市袁花镇新宇太阳能热水器配件厂所购),因此,支架不应被列为侵权产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明显不当。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