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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09-11-04 17:45: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乔玉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针对“被上诉人每月应该支付上诉人多少抚养费”的焦点问题,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经济状况良好
  被上诉人住在高档小区(一共只有7万元贷款)——昌隆花园;有好的工作单位——武铁分局某某某工务段;有稳定的收入——1809元/月+外块多;有好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
  另:被上诉人的叔叔兼干爹是武铁分局某某某工务段段长,其工作安排、结婚等事务都是由其叔叔一手操办——其叔叔可向其提供大量的帮助。
  二、被上诉人9年来没有尽任何扶养义务
  虽然蔡甸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作出了判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88.5元抚养费的判决书,但被上诉人一直对上诉人避而不见。直到前不久上诉人申请蔡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上诉人才被迫给了仅仅近两年的2124元的抚养费。
  三、上诉人是无辜的,被上诉人不应该歧视非婚生子女
  因为上诉人是非婚生子女,所以被上诉人对此至今仍然不能释怀。被上诉人一时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是人之常情,但毕竟血浓于水的亲情是无法改变的。我们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向著名影视明星成龙学习,勇敢地面对现实,承担责任,这才是一个真正的男人和父亲应有的宽容、大度和担当!
  四、公平的判决有利于上诉人身心健康
  如果被上诉人和法院都对他太刻薄的话,可能会导致9岁的上诉人长大后仇视被上诉人、法院乃至整个社会,甚至酿成悲剧。若真成这样,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从这一点来说,大家都是有责任的。
  综上,我们认为贵合议庭可以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的规定,可适当提高被上诉人月总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抚养费7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刘源波、乔玉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