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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诉陈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11-16 15:56: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乔玉龙  

民事起诉状

  原告鄢某某(曾用名鄢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合作住宅小区常福里×号×栋×-×号。
  被告陈万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公安局某某民警处某队民警,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竺里××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变更为被告直接抚养陈柏某;
  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周探望一次陈柏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陈柏某系原、被告之子。2003年×月××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直接抚养陈柏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因身患严重疾病且无固定收入,为了有利于陈柏某身心健康,保障陈柏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