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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11-19 19:20: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某某,女,191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46号康怡苑小区×号楼2单元101室。
  被告熊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46号康怡苑小区×号楼2单元201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硚口区古田路46号康怡苑小区×号楼2单元101室的妨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84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支出。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硚口区古田路46号康怡苑小区×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房主。2009年6月上旬,被告装修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卫生间和卧室的天花板上多处渗水并导致墙面发霉、木地板受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益。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