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鄢某某诉陈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鄢某某诉陈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09-11-23 14:46: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乔玉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材料,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由被告直接抚养陈柏某,有利于维护陈柏某身心健康,保障陈柏某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有能力抚养陈柏某。
  被告是武汉市公安局某某民警处三队的民警,有体面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由其直接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儿子陈柏某也要求和被告一起生活。
  (二)原告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
  原告因生活压力很大等因素造成身患癔症和其它严重疾病,身体一直不好,也没有稳定收入,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原告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收入,不仅不能补贴原告,还需要原告照顾和赡养。原告要继续抚养孩子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根据法发[1993]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该案中孩子的抚养关系应变更为由被告来直接抚养。
  二、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对此应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应享有探望权,被告有义务予以协助,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考虑并采纳上述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志军、乔玉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