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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诉黄某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R地块奥林苑×栋×单元×××号,电话13707199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电话13707198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9)硚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法院错误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二
见原审判决第2页第4行至第7行及第14行。
(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证据一、三和四的证明目的
见原审判决第2页第1行至第3行及第8行至第14行。
(三)原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见原审判决第3页第13行至第17行。
(四)原审法院主观臆断
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4页第7行。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