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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蒋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排除对江岸区球场路×号楼8楼3号房屋客厅窗户的妨碍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2页第4行至第5行及第17行。
二、上诉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原审法院推脱责任
见原审判决第2页第17行至第19行。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一)原审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原审法院鉴定
上诉人从未拒绝对其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程度的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未通知上诉人交纳相关费用。
(二)原审法院违反“调解原则”
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表示同意调解而上诉人表示不同意调解,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给上诉人做做工作后再回复审判庭,并于第二日及时向审判庭反馈了上诉人同意调解的意见和方案。但审判庭从未组织过一次调解(没有调解笔录为证),后在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告之审理期限即将届满时便草草判决了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本起侵权事实清楚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明显不公,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