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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武汉德邦逸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12-16 17:46: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号附××号×-×,电话0-150251185××。
  被告武汉德邦逸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幢13楼2号,法定代表人余伟董事长,电话8555443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5000元,向原告支付交通费438元、住宿费20元,合计545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10月向被告买了一批遮阳蓬,后发现该批货物有较大的质量问题,遂要求被告退货,但被告不予理会。在原告的反复要求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退款5000元的字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款,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