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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蒋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01-15 12:31: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本案的上诉活动。本律师现根据本案《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房屋客厅的小窗与被上诉人承租房屋之间墙体相连的是走道并非被上诉人的阳台,但原审判决书第2页第4行至第5行及第17行错误地查明、认为:“……阳台(也即走道)……被告加宽其阳台并安置顶棚……”。走道是业主共有的部分,而阳台则是业主专有的部分,故有以上结论。
  二、上诉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处理而不处理实为推卸责任
  违章的不一定侵权,不违章的也不一定不侵权。违章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侵权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本案被上诉人的行为既违章又侵权,上诉人选择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6、相邻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原审判决书第2页第17行至第19行认为“……被告加宽其阳台并安置顶棚的行为,改变了原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状况,该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在未经查处前,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处理”属于法律关系认定不清,这也是本案在原审法院立案时一波三折、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原因。若原审法院仍然坚持认为本案应由城管、规划等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的话,则应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不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有以上结论。
  三、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原审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原审法院鉴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1款第(2)项,故有以上结论。
  (二)原审法院违反“调解原则”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故有以上结论。
  综上,本律师恳请贵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