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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谢某某、李某泽、李某明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案行政复议的《代理词》 |
代理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谢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在了解贵局总结的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某受张某某暴力侵害是否由工作原因所致”后,经过对本案认真研究分析,我们认为:李某某受张某某暴力侵害是工作原因所致,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某因房屋煤气改造事宜与张某某商谈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来看,李某某是被该公司派往上海的,其所租住的房屋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该公司其他员工到上海出差时的接待处,更重要的是该房屋是因工作原因代表该公司租的,那么与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的事情则都是该公司的公事,而不是李某某的私事。李某某在上海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的同时实际上也兼任了房屋租赁、管理等职责,而李某某与张某某商谈房屋煤气改造事宜是房屋租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得出上述结论。
二、“琐事”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孤立地、片面地理解“琐事”
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受到暴力侵害的原因是“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在厨房过道扭打”是因为被申请人只是孤立地、片面地截取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个别语句作为认定依据,没有完整地、全面地分析所有材料:其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起诉意见书中有“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在厨房过道扭打”这几个字不假,但其完整表述为“2009年4月19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为租赁房煤气改造事宜至租住的宝钢十村7号501室商谈。期间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在厨房过道扭打……”,这说明他们是为琐事发生争执,但该琐事是发生在商谈煤气改造事宜的过程中,而不是与商谈煤气改造事宜没有关系;其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书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双方“因商谈该租赁房煤气改造事宜意见不合而发生争执”;其三,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9页载明的张某某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双方争执是由于商谈煤气改造事宜引起的。所以,综观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引起李某某死亡的“琐事”正是煤气改造事宜,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李某某之死应认定为工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
代理人:陈哲、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