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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程某某诉方某某、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在为其雇主被告方某某工作时受伤
首先,被告方某某当庭承认雇佣原告在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地上工作(见庭审笔录)。
其次,被告方某某认可了两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在两份录音证据中被告方某某多次说到“我该负什么责负什么责,他该负什么责负什么责”、“你问他我尽了责任没啊”、“不要把责任都推到老板身上”等类似语句,这说明被告方某某知道并承认原告是在为其工作时受伤这一事实,只是对其自身所应承担责任的多少持异议而已。如果不是这样,他一定会在通话中直接否认原告是在为其工作时受伤。至于其在庭审中又矢口否认,纯属推脱之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再次,被告方某某用自己的医保卡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正是他承担责任的表现,而非因两人关系好。就算诚如被告方某某所说这笔钱是垫付而非支付,这也不能成为上述结论的反证。
二、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认原告是在其发包的工地上工作这一事实。庭审中被告方某某称自己无业,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默认该事实,由此可知,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知道被告方某某不具备从事建筑装修行业的相关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以供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