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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诉李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人智里××号×楼×号。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李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人信息
夏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胜村×××号,电话139716758××。
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街×××-×××号,电话159263666××。
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号,电话139710304××。
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延和乡街道×组,电话13871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