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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礼国诉阮宗喜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03-29 19:18: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我们经过对证据规则的认真研究,就本案焦点问题即被告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首要特性——真实性
  被告提供的三张借支单上的笔迹与原告本人的笔迹明显不符,伪造的痕迹显而易见。
  二、如果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被告对其提出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应负举证责任,且该举证责任应当充分地、完全地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报酬120000元,并提出一份内容为“廖礼国在我处结算单……120500元”的结算单,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至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已履行完毕。被告主张其之所以不支付这笔报酬是因为原告曾向他借支过一笔钱,扣除这笔借支款,现在被告仅欠原告25000元未还。对于被告的这一主张,应由被告举证,被告只有既举出证据又确保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其举证责任才算履行完毕。而事实上被告只是拿出几张上面写有原告名字的借支单,并不能确保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有上述结论。
  综上,如果被告不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贵院应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
                                     代理人:陈哲、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