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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瞿某某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黄梅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大武汉家装广场A×-××,电话027-839835××。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政民路49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鸣检察长,电话020-86351998。
赔偿请求: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5258元;
二、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三、在《楚天都市报》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25日,贵院以赔偿请求人涉嫌强奸罪决定逮捕赔偿请求人。2010年1月8日,贵院以证据不足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刑不诉[2010]1号不起诉决定书。关押赔偿请求人600天(2008年5月23日至2010年1月11日)不仅造成赔偿请求人生意遭受巨大损失,而且造成赔偿请求人妻子因此压力过大致脑溢血死亡、赔偿请求人大儿子瞿某大学休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赔偿请求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