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蔡甸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2号金龙花园××栋×单元×楼×号,电话153273070××。
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蔡甸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村陈家湾特×号×楼,电话63934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79年9月21日结婚,婚后育二子,为李某和李某。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原告。从婚后第2年开始,被告就经常在外面玩女人、找小姐,甚至将疾病也带回了家。为了给二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一直忍辱负重。更为过分的是,2004年被告公然开始与一名叫“罗某某”的女人在汉阳区铁桥村陈家湾特×号×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现二子李某和李某均已成年,原告已无后顾之忧。2008年8月14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因被告缺席,贵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时至今日,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再次起诉,希望尽快摆脱这段婚姻的枷锁。(说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