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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夏某某诉梅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镇向家咀村夏家湾××号,电话134298329××。
被告梅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付山煤矿退休职工,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号,电话013767226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之母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11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3日,原告之母梅某在黄陂区黄士线25km+600m处被李某开车撞倒死亡。后原告的继父胡某某作为家属代表委托黄某某和被告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在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和武汉仲裁委员会黄陂分会的协调下,李某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但被告领取上述款项后,却未转交给原告的继父胡某某。现胡某某及梅某的另两个儿子都愿意将梅某死亡的相关权益让于原告。但原告多番催告,被告却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