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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871611××。
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023-68792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5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132元(违约金从2008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1日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在甲方(即被告)完成第一季度10万元的回款额后,乙方(即原告)向甲方提供总代理授权证书……甲方的总代理资格正式生效。2008年8月5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600元。2008年9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订购了4900元的货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由于此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上述货款35500元,根据该协议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