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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诉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871611××。
被申请人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0710-30549××。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9)阳民三初字216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2920元、违约金1923.6元、案件受理费357元和财产保全费28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480.6元;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阳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0年1月27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